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发文日期:2016-08-25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新疆拟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在全疆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退税商店的备案申请。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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