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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6-06-13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对我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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