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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资源税改革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1号公告

发文日期:2016-07-13 | 全文有效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资源税改革有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将石灰石、矿泉水、粘土、地热纳入我市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征收范围。

        二、征收方式和税率

        (一)石灰石、矿泉水征收方式为从价定率计征,适用比例税率2%。

        (二)粘土、地热征收方式为从量定额计征,适用定额税率。其中,粘土1.5元/立方米;公共生产生活地热2元/立方米,特殊用途地热6元/立方米。

        公共生产生活地热是指用于供暖、生活和农业种植、养殖开采的地热。特殊用途地热是指用于洗浴、娱乐、温泉旅游、工业生产开采的地热。

        (三)海盐征收方式由从量定额计征调整为从价定率计征,适用比例税率5%。

        三、应纳税额

        (一)征收方式为从价定率计征,适用比例税率的,资源税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相应比例税率。

        (二)征收方式为从量定额计征,适用定额税率的,资源税应纳税额为销售数量乘以相应定额税率。

        纳税人开采地热自用的,资源税应纳税额为开采数量乘以相应定额税率。开采地热自用于不同用途的,应当区分用途,分别核算开采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利用制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苦卤),通过分解提炼等工艺制造的分离盐、烘干盐等,免征资源税。

        (二)利用地热水使用后剩余尾水进行回灌的,在征收资源税时依据回灌量等量按税额标准的30%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地热自用的,应当单独核算回灌量,未单独核算的,不予享受税收优惠。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开采地热自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二)纳税人开采石灰石、矿泉水、粘土、地热资源,应当向开采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资源税。

        (三)我市资源税纳税期限为15日。纳税人应以1个月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六、纳税申报表

        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资源税纳税人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资源税。

        七、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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