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福建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闽财税[2016]27号
发文日期:2016-07-15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现就我省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我省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海盐、锰矿、银矿、白云岩、石英砂(石英岩)、长石、重晶石、透辉石、页岩、砂岩、玄武岩、叶腊石、凝灰岩(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膨润土、玉石、矿泉水等矿产品由从量改从价计征,对粘土、砂石、地热(温泉)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具体税目税率及换算比见附表。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跟踪调查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改革运行中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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