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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6-07-28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二、试点纳税人既购进玉米生产玉米淀粉,又购进其他农产品原材料或生产其他产品,不能适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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