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取消我省地税定点印制企业普通发票准印资格的通知
地税函[2016]315号
发文日期:2016-05-09 |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不得再印制发票。省地税局决定取消我省地税18家(见附件)定点印制企业普通发票准印资格。
请各地主管地税机关于5月底前收回省局发放的《发票准印证》、发票监制章上交省局,并监督销毁防伪纸、废票、残次票、边角料。
特此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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