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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0号

发文日期:2016-07-13 | 全文有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的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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