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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6]556号

发文日期:2016-05-23 |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管理局):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71号,以下简称《通用目录》)公布了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因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后我省地税机关不再实施“企业印制发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经商省编办同意,省局对《通用目录》中由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许可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并更新可由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见附件)。请各地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18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249号)依法依规开展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239号)的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粤地税函[2016]249号第一点内容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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