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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6-02-18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市,下同)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规范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共同制定了《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目录》要求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企业可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三、本省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广东横琴),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按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此前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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