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重点软件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划转研究人员热点问答机票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发文日期:2015-10-30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拟在广州、珠海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为利于实施,现在广州、珠海市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向企业开具《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2)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

  省国税局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并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

  3.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

  4.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1030


上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 ...下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