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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5]44号

发文日期:2015-08-14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814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三、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四、契税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具体按照同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同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管理方式办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要继续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凡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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