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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琼地税函[2015]1151号

发文日期:2015-12-10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雇员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期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15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按以下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权的每股价值-员工取得该股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其中:行权股权的每股价值,可按照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确定。

 

二、该企业员工以非上市股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员工的实际购买日确定。

 

三、员工因参加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其中: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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