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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5]161号

发文日期:2015-08-25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将情节轻微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9项税收违法行为试行“首违不罚”。

    现将实行“首违不罚”的9项税收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见附件)印发你们试行,请各单位对9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按照该基准(试行)实施,并及时将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将根据反馈情况和结合金税三期系统规范,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7号公告进一步修订完善,正式发布。

  

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9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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