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5]161号
发文日期:2015-08-25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将情节轻微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9项税收违法行为试行“首违不罚”。
现将实行“首违不罚”的9项税收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见附件)印发你们试行,请各单位对9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按照该基准(试行)实施,并及时将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将根据反馈情况和结合金税三期系统规范,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7号公告进一步修订完善,正式发布。
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9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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