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情况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5-11-30 | 全文有效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我局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第(二)项修订为“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由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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