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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14-10-31 | 全文有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本征收标准自2014101日至201512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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