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税务上申请新增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4]257号
发文日期:2014-05-09 | 全文有效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税务上申请新增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请示》(惠国税发〔2014〕3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家电集团)持有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空调)55%股份,中山空调全资控股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制冷),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控股股东的有关规定,中山制冷不属于TCL家电集团的控股企业。
中山制冷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不同意中山制冷认定为TCL家电集团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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