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实施申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转报工作的通告
粤经信技改函[2013]785号
发文日期:2013-03-14 | 全文有效
广东省申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转报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第169号令),规范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申请事项转报工作的办理程序,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广东省当地装备制造企业,申请办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申请事项转报工作的实施主体机关。
第四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申请办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含有关表格,详见附件1-4)。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2. 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3.企业从事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 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和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 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6.预计本年度有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7. 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3. 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4. 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5. 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申请材料应一式四份(及电子版),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五条 办理时间:每年一次,3月1日至31日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接收企业新申请享受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申请的时间,逾期不予接收;4月5日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申请材料上报至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时间如有调整以上级部门通知为准。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市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正式文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直接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企业申报材料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企业应最迟于3月31日前将所有材料装订好交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所有企业申报材料出具上报文件直接转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逾期未补齐材料的,我委将按企业所提交材料直接转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他需补报材料由企业直接报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如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申报材料有任何意见,各自迳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转报文件将抄送申报企业。需办理受理通知书的企业迳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八条 原已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纸质及电子版一式2份),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落实情况报告按照财关税[2012]14号文件附件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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