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172号
发文日期:2014-09-15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近期,部分市县地税局和纳税人来函来电,要求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书面合同明确收款日期,已收到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和实际收讫款项日期“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收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四、对于建设方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的建安工程,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供料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供料日期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供料的当天。
五、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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