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4-01-14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为确保平稳过渡,现将有关发票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票样见附件1),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
(一)过渡期内,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过渡期内,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的,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规定领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需使用冠名发票的,按规定向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手续。
(三)过渡期结束后次月申报期内,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汇总过渡期内发票使用情况,分别向当地国、地税主管部门填报《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过渡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不得再继续使用,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未用发票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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