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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4]17号

发文日期:2014-05-09 | 全文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岩金矿开采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采利用紫金山金矿的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均按6/吨征收资源税。

  二、我省未列入财税〔2013109号文所附《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矿区)全部参照四等矿山的税额标准,资源税适用税额一并调整为6/吨。

  三、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在本文下发前应征未征税款应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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