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4-05-14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4〕5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核定营业税各税目计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
建筑业为5%;
文化体育业8%;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为10%;
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15%。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5〕0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