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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4-05-14 | 全文有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45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核定营业税各税目计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

建筑业为5%

文化体育业8%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为10%

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15%

本通知自201471日起执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50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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