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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

发文日期:2013-11-14 | 全文有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科(处)、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政征管法规科、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科:

 

我处就各地反映的若干所得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形成《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并经局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作为执行口径。

 

今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省局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请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复前,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单位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征税问题。

单位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员工生病按其医疗保险理赔条款取得理赔款收入,这种购险支出和理赔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单位为职工报销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征税、列支问题。

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取得的费用报销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跨年结转扣除)。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教育补贴,应当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征税问题。

对有办职工食堂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7号文“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及内外籍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集体供应工作餐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的单位,为平衡税负,鼓励“工作餐”服务社会化,并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内按实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对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规定,可予税前扣除,即:自201111日至20131231日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当年按新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余额×规定提取比例,计算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上述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范围以及准备金计提比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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