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4-04-24 | 全文有效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精神,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及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手工验旧后,税务机关应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进行验旧,具体操作为,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发票交旧验旧-读入开票信息”模块,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当月超过核定用票量需领购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开票信息未完成报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手工验旧,保障发票供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事项
(一)实地查验的限额和范围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进行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范围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首次申请、变更提高及临时变更提高。
临时变更提高最高开票限额,在其业务结束后改回原最高开票限额。
(二)实地查验的内容
实地查验时应对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规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内容,开票限额需求,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实地查验报告
实地查验应由两人以上税务人员实施,并撰写查验报告,提出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建议。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查验事项的公告》(甘国税公告〔201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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