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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48号

发文日期:2006-05-15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已于近日公布施行,现将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和票证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会计核算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应征税收、待征税收、减免税金、上解税收、入库税收、提退税金、待清理呆账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等会计科目下增设“烟叶税”明细科目,用以核算烟叶税的征收和入库情况。

    二、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多缴、待解、在途、待处理损失税金及损失税金核销明细月报表》、《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滞纳金明细月报表》、《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的“税收收入合计”项目下分别增设“19.烟叶税”项目,以全面反映烟叶税开征后其税收资金运动及分企业类型等收入明细情况。因缴纳烟叶税而增加的纳税户数反映在《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中增设的“19.烟叶税”项目中。

    (二)删除《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三、其他收入合计”项目下的“7.农业五税”项目,依次增设“7.契税”和“8.耕地占用税”两个项目,并将原“8.其他”项目调整为“9.其他”项目。

    (三)在《税收电月报》的“税收收入合计”项目下增设“(十九)烟叶税”,其对应的排列序号为141,“二、出口退税”及以后各项目依次后移。

    (四)“烟叶税”项目反映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收购烟叶的纳税人所征收的烟叶税;“契税”项目反映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项目反映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以上三项税收的预算级次划分问题,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税收票证使用和管理

    烟叶税的税款征收开票、完税凭证和章戳使用等,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相关规定。

    上述各项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执行。各类报表从7月份报送6月份数据时开始上报,具体报表任务请各地从总局FTP上下载使用。各地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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