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1]178号
发文日期:2011-12-28 |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为降低税费征收成本,积极做好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各级国税和地税机关共同做好一税两费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征管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一税两费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管。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集中汇缴的一税两费由我市国税机关负责征管。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税机关代开发票零散税源发生缴纳义务的一税两费,由我市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负责征管。
二、票证使用和征收系统
一税两费由国、地税机关使用各自的票证和征收系统进行征收。国、地税机关在办理一税两费缴库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电子联网缴库除外)。
三、收入缴库和统计分析
一税两费纳入国、地税机关各自的收入核算范围。国税机关征收部分,除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集中汇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其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代开发票零散税源的一税两费应按现行规定统一缴入地方财政。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分别适用相应预算科目,按15%和85%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国库;教育费附加收入按规定预算科目,以各50%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国库;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规定预算科目以100%比例缴入市级国库。
国税机关负责做好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代开发票零散税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数据统计、税收报表编报工作。
四、税费退库处理
在国、地税机关各自征管的一税两费中,纳税人发生退库时,应按照各自的退库工作流程为其办理退库手续。
五、评估稽查处理
国、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一税两费的缴纳情况依征管范围分别负责开展评估稽查。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情况,需及时通报,协调对方介入或实行联合检查,及时将税费追征入库。
六、委托代征程序
市地税局委托市国税局代征工作的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对于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零散税源,委托国税机关征收是实现零散税源一税两费有效征管的新举措,对强化依法治税,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委托国税机关征收工作机制需要各级国、地税机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抓好各环节的工作。
(二)抓紧实施,落实征管
一税两费由国、地税机关在各自的范围内分别负责征管。为确保一税两费的日常征管有序实施和衔接,需要各级税务部门认真抓紧组织并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国税机关要做好票证使用、系统修改以及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协助,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分工,密切协作
在各级国、地税机关各自征管范围内,对于政策执行中的具体征管操作等问题要积极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要及时沟通交流,协调解决;加强征管数据交换和共享;并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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