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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关于北京市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4-01-28 | 全文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

  为确保我市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现就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11日起,对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北京市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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