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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财政体制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1614号

发文日期:2012-09-19 | 全文有效

安徽省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2]95号)精神,为保持财政体制基本稳定,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我省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财政体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划分不变 

 

  与现行财政体制相衔接,原属省本级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全部归省本级。原属市县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按属地原则全部划归市县。原属省与合肥市分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按原定分成比例分别归省级和合肥市。 

 

  二、减收各自承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税收归属由省级与市县各自承担。对部分地区因行业结构问题导致的财政收入大幅减收,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予以调节。 

 

  三、出口退税各自承担 

 

  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实现的出口退税,按财政部确定的范围和办法执行,属于地方承担的,按税收归属由省级与市县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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