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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2]245号

发文日期:2012-04-25 | 全文有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县、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皖政[201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的保障系统。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必须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稳定持续的水利建设筹资机制,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严格执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领会《办法》精神,抓紧贯彻落实。要严格执行水利基金征收政策,自觉地维护水利基金政策的统一性,不得随意改变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得多征、减征、免征、缓征,确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凡发现擅自改变水利基金征收政策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做好衔接工作 

  《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企业在岗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征收水利基金。为做好衔接工作,对2011年和2012年已征收入库的职工个人水利基金,企业在申报2012年度应缴纳的单位水利基金中抵缴,退给职工个人。对企业退还情况,各级地税机关要有专人负责,专门统计并逐户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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