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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字[1996]354号

发文日期:1996-10-14 | 全文有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个人办学所得,个人出租私房所得和宾馆、酒店、餐厅的中方厨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办学收入征收个人所税问题

  (一)凡个人从事办学取得的报酬,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二)对个在办学过程中,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费用情况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先核定每期办学取得的收入总额,然后扣除45%-60%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私房出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私房出租中,出租方不按期申报租金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后逾期仍不申报的,可以根据土地等级、区域的地价和地段的繁华程度以及出租房屋的用途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分等级定额征收标准,根据标准核定每平方米的月计税额,并据以计征个人所得税。出租人全月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承租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税务机关要与承租单位和个人签定代扣代缴协议。

 

  三、关于中方厨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宾馆、酒店、餐厅的中方厨师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个人)代扣代缴。

 

  (二)对宾馆、酒店、餐厅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支付厨师收入资料的,可参照下列标准(附后),核定厨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四、以上三类人员中,如能完整准确地提供帐证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可采用查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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