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蚌埠铁路分局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7]489号
发文日期:1997-10-31 | 全文有效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蚌埠铁路分局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蚌地税政三字[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帐簿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铁路系统核算体制,对原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蚌埠铁路分局所属站、段、处及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等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蚌埠铁路分局在分局所在地集中缴纳。
其他帐簿应纳的印花税,分别在各站、段、处及企业所在地缴纳。
二、关于记载资金的帐簿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和《通知》精神,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暂缓征收印花税的资金帐簿应按帐簿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全额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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