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3-06-19 | 全文有效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现将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减免税是指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免税、减税、退税(不包括出口退税,出口免税)。
二、2013年7月31日(含)前,符合《规定》要求,已在地税机关享受营业税收优惠且未到期限的试点纳税人,需填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见附件1),连同地税机关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经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移送信息核对无误的试点纳税人,自备案之日起,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持本公告规定的申请资料(见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其减免税管理仍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其他个人(指自然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需备案。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属于审批类税收优惠。
(三)享受失业人员就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
2、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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