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有关业务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3-06-18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等规定,现就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有关业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交通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免税前,应持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及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1)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2)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出具拥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证明材料;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出具拥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证明材料;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出具拥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证明材料;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3)以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承租方还应提供相关合同等证明资料。
3、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4、《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申报退(免)税时,应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七条要求的相关纸质资料及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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