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3-05-29 | 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称22号令)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或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三条要求的,应按照22号令及本公告,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核审批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除本公告第二条外,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八、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2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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