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进项不足幼儿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我国陆上特定地区业务办理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647号

发文日期:2011-11-22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应由各省国税局提出申请,税务总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各省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10号)有关规定,将本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实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情况,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2.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