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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公路客运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2-07-04 | 全文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全省公路客运业发票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81日起,在公路客运业启用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新版发票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从事省际、省内长途、县乡短途等公路客运业务的纳税人。

 

  新版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两大类。应用计算机发售客票的公路客运售票窗口统一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由一二级客运站、三级客运站和中俄文三种版式组成;对客运站不使用计算机售票、运输途中上车乘客售票和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统一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按票面金额划分为九种版式。

 

  原套印“吉林省道路运输客票专章”的《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一二级客运站中文机打票)和《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车专用票》可过渡使用至2012930日。原套印“吉林省道路运输客票专章”的《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三级客运站中文机打票)、《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中俄文机打票)、《吉林省公路汽车补充客票》(定额票)和《吉林省公路汽车自理行李、包裹票》可过渡使用至201212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二级站使用)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级站使用)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俄文版)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5)

      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10)

      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20)

      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1-50)

      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0-100)

      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5-350)

      1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0元,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使用)

      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40元,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使用)

      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20元,客运站不使用计算机售票、运输途中上车乘客自理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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