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9]73号
发文日期:2009-08-24 | 全文有效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发〔2009〕1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一项,为应税收入,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不应少于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的70%。
特此批复。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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