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通关一体化分立失业保险费大气污染物网签数据虚开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1-06-27 | 全文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现就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按照《通知》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的征收管理机关,向项目所在地相应的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国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在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国税机关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四、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本公告所称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指跨省、市州、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企业。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尚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也应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前已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比例的,允许企业总机构在当期应纳税款中扣除。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 ...下一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