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管理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吉国税函[2011]80号
发文日期:2011-05-23 |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暂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备案管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0〕352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联合发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执行,未列入名单或未予以公布的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弥补亏损管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以后年度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弥补亏损问题,应以其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为起始年度重新计算,原来查账征收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不能结转弥补。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对应的期间费用扣除管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对应的期间费用扣除管理问题,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处理。
此前与本通知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应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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