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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巨龙实业有限公司注销后资产变更涉及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1]214号

发文日期:2011-05-13 | 全文有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万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房地产变更涉税问题的请示》(万宁地税发[2011]47号)收悉。海南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巨龙公司”)为上海浦东新区巨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巨龙公司”)于1995年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海南巨龙公司注销后,其名下资产(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所涉及的营业税问题,经对所附材料凭证审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海南巨龙公司注销时主管税务机关已对其进行税务清理并出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书》,该公司注销后将资产变更至股东(上海巨龙公司)名下的,属于股东收回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海南巨龙公司注销后将资产(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变更至非股东名下的,属于销售房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税目适用5%税率征收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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