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征收管理其他扣除项成本穿透管理成本对象简化完工百分比法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2-06-26 | 全文有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的相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5)有关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70)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271日起开始施行。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首先应分别依据调整前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调整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再以应纳所得税额的合计数依据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10%)倒推出收入总额,最后将倒推出的收入总额填入纳税申报表(B)的收入总额栏进行纳税申报。

 

 

上一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一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