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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琼财税[2011]3026号

发文日期:2011-12-23 | 全文有效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2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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