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设施迁移改造补偿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1]32号
发文日期:2011-04-22 |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高速铁路、公路等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沿线电力设施需要迁移改造,为此,高速铁路、公路建设单位向电力部门支付电力设施迁移改造补偿费,由电力部门负责组织迁移改造。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电力部门取得的迁移改造补偿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分包工程可凭分包单位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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