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江北区国税局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30个问题

2017-06-0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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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1.2017年,个人将购入7年的房子对外出售,请问营改增后需要交纳多少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五条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请问个人(自然人)将闲置的房产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的租金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个人将房屋出租给企业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营改增后购置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5.出租土地使用权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6.2016年5月1日后单位出租不动产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1%税率)计税。


  7.一般纳税人公司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怎么交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三条、其他政策,第(二)点……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个人出租不动产和住房,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9.购入房产已抵扣进项税60%,现在要卖掉,未抵扣的40%进项税怎么处理?


  答:根据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单位出售房产已自行开票并在地税预缴税款,这笔销售月度增值税申报时要反映吗?


  答:应在月度增值税申报时体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1.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营改增后新出台的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的规定,我们行业内非常欢迎,但是土地价款中是否包括支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12.问:我有一套商业用房卖出,但是购房发票遗失了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13.问:我公司是制造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将公司部分房产出租,请问应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九)款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文件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4.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2015年自建的房屋如何缴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5.公司房屋出租怎么交税?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6.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税和开票?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的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7.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税率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税。


  19.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20.如何理解不动产租赁中“取得”的概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2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2.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能否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2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4.购买房屋可以分两年进行进项抵扣,申报表该如何填写?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填写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三栏;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五第四栏,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具的预收款发票应该怎么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有关通知,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权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7.问:房地产企业申报不动产销售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答:在申报时,当月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抵减后仍有余额的,作为多缴税款,抵减下期应缴税款。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两线并行。


  28.问:对外出租不动产时,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用于装修的免租期是否需要按照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该种情况不需要按照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29.企业出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精神,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30.房地产企业4月30日前已在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但税款未缴纳(欠税)也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如何开具?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


  号)的规定,第十七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章来源:浙江宁波江北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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