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政策“红包”你还没领到~

2018-11-2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2823 点击收藏
关键词:

听说,国家近期为企业又发了组合“红包”,作为一名心思缜密的小编,心情激动的同时不忘连夜整理了好多纳税小贴士和案例,迫不及待要告诉我们可爱的企业主们~

希望大家仔细往下看,充分利用好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等多项优惠政策组合,不要错过这波政策红利哦~

案例概况

***生物药品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从业人数为70人,资产总额为2500万元,2018年1月份购进400万的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A和560万的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B。税法规定,设备的最低年限为10年,为了计算方便,假设不考虑残值,会计上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是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该企业对新购入的设备A和B都采取的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80万元。

按照该企业的处理方法,购进400万的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A和560万的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B,2018年计提的折旧为(400+560)/10/12*11=88万元。

该企业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预计应纳税额为480*25%=120万元。

该企业按照直线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没有采取加速折旧的政策,通过沟通交流,企业认为,这个只是时间性差异,不想处理繁琐的加速折旧公式,那么,是否仅仅就是时间性的差异呢?我们可以来看一看。

涉税分析

.....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税务分析

1.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3.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4.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案例解析

1. ***生物药品制造企业,2018年1月份购进400万的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A。

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直线法下该企业计提的折旧为400/10/12*11=36.67万元,那么,该企业比直线法下的折旧可以多提400-36.67=363.33万元。

2. 2018年1月份购进560万的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B。

根据文件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这里,我们按照三种方法处理。

方法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

2018年的折旧额=560/6=93.33万元;

直线法下的2018年的折旧额=560/10/12*(12-1)=51.33万元。

那么,采用加速折旧比采用直线法可以多计提折旧93.33-51.33=42万元。

方法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

2018年的折旧额=560*(2/10/12*100%)*(12-1)=102.67万元;

直线法下2018年的折旧额=560/10/12*11=51.33万元。

那么,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比采用直线法可以多计提折旧102.67-51.33=51.34万元。

方法三:采取年数总和法。

2018年的折旧额=560*【10/【10*(10+1)/2】】/12*(12-1)=93.33万元;

直线法下2018年的折旧额=560/10/12*11=51.33万元。

那么,采用年数总和法比采用直线法可以多计提折旧93.33-51.33=42万元。

3. 该企业对新购入的生产设备A和B都采取的直线法计提折旧,2018年应纳所得额为480万元。

根据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那么,该企业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减税效果。

方法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假设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80-(400-36.67)-(93.33-51.33)=74.67万元,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则2018年度,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74.67*50%*20%=7.47万元。

方法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80-(400-36.67)-(102.67-51.33)=65.33万元,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则2018年度,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65.33*50%*20%=6.53万元。

方法三:采取年数总和法。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80-(400-36.67)-(93.33-51.33)=74.67万元,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则2018年度,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74.67*50%*20%=7.47万元。

根据这个案例,我们发现,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同时,降低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从120万元降低到7万元左右。因此,小编希望企业财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多去关注税收优惠政策,事先谋划,确保应享尽享,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享受国家政策红利哦~

文章来源:江苏税务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