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营项目印花税你申报了吗?

2016-09-0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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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核定征收仅仅是申请核定的应税凭证的类型,对于非主营不常发生的其他应税凭证,仍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三自”贴花或汇总缴纳印花税。

   案情简介(来源:江苏省淮安地税局)

   某税务机关对该辖区内一建筑企业2014至2015年度进行税收风险应对评估,发现该企业非主营项目印花税未及时申报缴纳。存在问题如下:

    1、财产租赁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5000元。

    2、财产保险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取得车辆保险单据4份,保险费合计金额为8000元。

    3、借款合同,该单位2014年签订借款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6000000元。

    4、加工承揽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签订加工承揽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80000元。

    5、货物运输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5份,合计金额为3000000元。

    6、仓储保管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仓储保管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0000元。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印花税1913元、加收滞纳金108元,并处以不缴少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56.5元的决定。

    点评:

    很多企业认为非主营项目印花税发生的少,所以申报意识不强,尤其是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企业。要注意的是,核定征收仅仅是申请核定的应税凭证的类型,对于非主营不常发生的其他应税凭证,仍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三自”贴花或汇总缴纳印花税。例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对于已核定的应税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印花税相关规定采取“三自”贴花或汇总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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