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和纳税义务行为发生时间不同,按何税率开具发票?

2017-10-0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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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在5月签订水果合同,在7月发货收款开票,对方要求我公司按13%税率开具销售发票,说是原合同,应该按当时签订合同时的税率执行,请问这样可以吗?


  答:不可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时税率为11%.


  因此,贵公司在7月发货收款,销售和纳税义务行为发生时间在7月1日后,水果属于农产品范畴,应开具11%税率的销售发票。

  文章来源:浙江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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