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关注什么?

2019-03-0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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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3月份,各个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马上就要展开了,对于汇算可能涉及的到的下面这些新政策需要大家引起注意。

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提高到了500万;

(2)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

(3)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

(4)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5)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是2018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在2018年一次性扣除,应在2019年一次性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

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所有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都由2.5%提高到8%;

(2) 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优惠力度更大。

(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的事项:

(1) 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2) 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实际发生额的80%,不是全部;

(3) 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得2/3,还是鼓励企业在境内开展研发。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1)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三年,三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在结转。

(2)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捐赠方要取得合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5.关于亏损弥补期期限

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可以延长弥补期的只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发生的亏损均可以按10年弥补;

(3)因具备资格可以按10年弥补后,未到10年企业不再具备资格的,未弥补完的亏损依然能继续按10年弥补完。

6.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事项:

(1)2018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今年开始实施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和优惠,不适用于2018年度汇算清缴。

7.责任保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事项:

此规定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向前追溯。

8.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做了明确,税前扣除凭不仅限于发票。原则上来说:

(1)发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论征税还是免税,原则上均应凭发票。但是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小额零星业务,凭税局代开发票或收款凭据、内部凭证扣除。

(2)发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财政票据扣除;工资薪金凭工资结算单和支付凭据扣除;属于不征税行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凭不征税发票扣除。

(3)对需要分摊的费用,取得发票方凭发票和分割单扣除,其他企业凭分割单扣除,同时要附上发票复印件。 

(4)发生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凭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扣除。

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进行了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提醒大家在正式申报前最好先阅读填报说明。

需要注意的事项:

该套修订后的申报表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企业涉及到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10.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需要注意的事项: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1.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后附《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需要注意的事项:

(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3)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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