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问答

2019-04-2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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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1、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缴”)申报?

答: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总机构在江苏省外同时在江苏省内设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57号)等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缴。

2、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方式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目前我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缴申报,纳税人如申报错误需更正申报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

3、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答: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缴。

4、2018年度在汇缴申报环节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

答: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国家税务总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践行“放管服”管理理念,创新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之一。该服务是指纳税人在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今年省局仍会按照总局统一安排和要求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在汇缴网上申报中继续推送给纳税人免费使用。

5、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时,应如何申报?

答: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之前,需要提前一天网上申报财务报表;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6、今年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哪些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本次修订共涉及对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有编号表单)的不同程度调整。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为局部调整或者填报规则优化。

7、2018年度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汇缴申报内容与往年一样吗?

答: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版),具体填报内容包括“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分支机构汇缴申报之前要确认总机构已完成年度汇缴申报;

总分机构均在省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不单独纳税申报,由总机构统一申报并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中石油、中石化等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工、农、中、建等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税款的分支机构,汇缴申报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2018年修订)。

8、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如何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答:已执行(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勾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行“营业利润”栏次将放开计算关系,纳税人可以自行填写录入“营业利润”数据。

9、今年小型微利企业年报的填报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6张表单,相关数据可直接手工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对应行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10、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备案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申报时,征管系统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按照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申报属期不超过100万元判断。

1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进行优惠事项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要求自行计算税收优惠金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所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优惠备案资料,切实简化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12、2018年度汇缴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或摊销比例都为75%或175%,还需要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吗?

答:根据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或摊销比例都为75%或175%,但是为便于分析统计,报表仍设计了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类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并根据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自动判断优惠事项类别;同时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自动判断是否延长弥补亏损结转年限至10年。因此,为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汇缴申报时需如实填写申报所属期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入库编号和入库时间。

13、高新技术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网上汇缴申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资格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发证时间,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为进一步提供纳税服务,我局对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系统将自动提示提醒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研发加计扣除优惠;对不享受的,企业勾选不享受原因后可正常申报,后期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

14、财税[2018]76号文件实施后,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合并、分立企业和从被合并、分立企业转入承继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年限如何确定?

答: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①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②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③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5、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公告,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作了调整,2018年度汇缴时房地产企业是否按照调整后的毛利率进行预计毛利额的计算?

答: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公告,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作了调整,该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全年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既有在2018年7月1日前销售的,也有在2018年7月1日后销售的,其预计毛利额需分段计算,2018年7月1日之前按照调整前毛利率计算,2018年7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后毛利率计算。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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