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服务遇上跨县(市、区)和营改增,如何纳税?

2017-03-0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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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会计甲最近有点上火,面对一堆来自不同县(市、区)的预缴税款的税票,五花八门的税种让她实在没法子保持文静.

原来,甲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业绩不错的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后,是一家妥妥地一般纳税人.公司目前所有的工程项目都是2016年4月前在各地承接的,也按照"营改增"新政,全部项目都按照规定选择了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年底各个项目部也都各自到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纳了税.等到各个项目部的税票回到公司的时候,小会计甲就无法淡定了.增值税还好,目前都是简易计税方法,全部是3%预缴,但是地方税到底该怎么缴,甲连看了几个项目部的税票,一下子蒙了,有四个税费种的,五个税费种的、六个税费种的,税率各不相同,按照自己掌握的知识,这些税种有多有少,实在是无法理清,另外少缴的税款,不同的税率该怎么处理,这个也不清楚,连续打了好几个项目部所在地的国税局地税局,没有得到准确的答复,没办法,只好打12366问专家,结果一个早上就火急火燎地打了许多电话,一连串的问题问下来,还是没能得到想要的答案.

其实,税种都是相关连的,"营改增"后,地方税由于政策的差异、优惠的复杂、管理的水平不同,其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增值税."营改增"后,地税的小税官们过得也是很辛苦很辛苦的.好吧,废话少说,小会计们看过来,和凡人一起来看看跨县(市、区)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申报和预缴哪些税种?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一、跨县(市、区)从事建筑服务,纳税人要交哪些税(费)?

营改增后,在建筑服务业地方税种上,除了不再缴纳营业税外,其他应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种仍然保持着原先的相关规定.公司从事建筑服务,在项目地可能涉及的税(费)种有: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费种适用不同的税法依据,分别有着不同的税种属性,可不是简单地都是"预缴"哦.确切地说来,跨县(市、区)从事建筑服务,纳税人应在项目地预缴两个税种,申报6个税(费)种.

(一)应预缴的税种:

1、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后,按次预缴(简易计税方法按3%预征率,一般计税方法按2%预征率),纳税人在预缴增值税时,"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据以计算并预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按次预缴,按照"项目实际收入"(不扣除分包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0.2%预征.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应申报的税(费)种:

1.城建税.按照《城建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公司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预缴所在地是市区的,城建税率为7%;增值税预缴所在地是县城、镇的,城建税率为5%;增值税预缴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城建税率为1%.要注意的是,城建税率的选取是按照增值税预缴所在地确定的,而不是按照项目所在地确定的.

2.教育费附加.依据同上在项目所在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3.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建安项目合同金额的0.03%申报缴纳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当自建筑工程项目部成立之日起开始按月扣缴并在项目地缴纳,对于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一般按1%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5、地方教育附加费.预缴增值税额的2%.

6、水利建设基金.不含税销售额的0.06%.

二、纳税人在项目地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纳税人跨县(市、区)在项目地预缴和申报税(费)种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足额计算税额,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建安项目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在国税机关开具期限和合同期限一致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开具后30日内到项目地主管国税局报验登记,并同时接受国税、地税的税务管理.从报验当月起,开起扣缴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征收.

二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项目部应当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票或普票),然后持发票和分包项目的相关资料及取得的分包款发票,到办税服务厅国税窗口,依法计算并预缴增值税额.

三是增值税预缴申报完成后,项目部应当到同一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依法申报并缴纳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加费、水利建设基金,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申报城建税时,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对其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城建税率,如果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率不同,对其产生的税额差额,不予退(补)税.

三、纳税人在项目地未足额申报、预缴地方税(费)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究竟是怎样的处理呢?

一是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三是处以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纳税人未在项目地足额预缴税款的,项目地税务机关可以在6个月内进行追缴并进行相关处理,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处理.一般来说,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应依法计算并分别处理上述8个税(费)种:

一是增值税,按照选定的计税方式计算,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款后申报缴纳.

二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加费三个税(费)种,按照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对预缴增值税已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不在计算.但是纳税人未在项目地申报三个税(费)种的,应在6个月内到项目地地税机关依法申报补缴,超过6个月的,按机构所在地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并申报补缴.

三是印花税,由机构所在地全额汇总计算后,扣除各项目地已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后申报缴纳.

四是个人所得税,已全员代扣代缴申报的,除两地取得收入的需要进行选择申报外,单地收入的不再扣缴申报;未实行全员代扣代缴申报但已按项目地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不再计算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于既未扣缴又未核定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按机构所在地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方式计算并申报缴纳.

五是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并扣除项目地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后申报并缴纳. 

文章来源: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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