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9-06-06 | 全文有效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现公告如下:
《晋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晋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中《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办理登记手续。”修改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第四条第二款“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预缴税款。”修改为“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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